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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回應扣押海娜號:依國內法

2013-09-18 08:20:02   來源:法治周末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9月16日下午15點17分,韓國駐華大使館在新浪微博發出一條微博,首次回應海航“海娜號”郵輪在韓國濟州島被韓國濟州地方法院扣押的諸多質疑,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裁定,且韓國外交部就滯留旅客返回中國的各方面,給與了積極協助。

9月13日,中國內地第一艘豪華郵輪“海娜號”被韓國濟州當地法院扣押。“海娜號”郵輪屬于海航集團旗下的海航旅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扣押郵輪的是沙鋼船務有限公司(沙鋼船務)。該公司通過韓國國內的代理公司向濟州地方法院提出了訴訟,韓國法院受理后對“海娜號”進行了扣押。

事后雙方均承認,扣船事件與債務糾紛有關。2008年8月,沙鋼船務(注冊在香港)與海航集團下屬公司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注冊在香港)簽訂了租船協議,海航集團為大新華公司出具了擔保函。沙鋼船務交船后,大新華公司則拖欠租金。對此,沙鋼船務根據合同約定,向英國倫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請。2012年11月,倫敦仲裁庭裁決,大新華公司須支付沙鋼船務5837.57萬美元。不過大新華公司在香港進入破產程序,所以沙鋼船務轉而要求海航集團承擔債務擔保責任。

由于海航集團作為擔保人遲遲沒有履行擔保責任,所以沙鋼船務以經濟糾紛為由,向韓國濟州地方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海航集團繳納放船保證金。9月16日,海航方面向濟州地方法院繳納了30億韓元(約合1688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后,“海娜號”郵輪終于獲得解押令,啟程離港回國。

海航質疑韓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海航集團在發給媒體的聲明中表示,大新華公司與沙鋼船務之間是正常的經濟糾紛,且當事各方已約定適用英國法律,由英國法院管轄。

“沙鋼船務在管轄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通過濟州法院扣押‘海娜號’郵輪,導致中國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涉嫌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海航在聲明中還表示,韓國法院在沒有管轄權、沒有扣船依據的情況下,僅憑一紙保函,對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當事人旗下資產強行進行扣押,涉嫌嚴重違反國際公約,此舉致使郵輪上2300多名中國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益。

海航旅業董事長張嶺表示,濟州法院無權扣押“海娜號”郵輪,因為韓國不是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的締約國,濟州法院不能依國際公約扣船。當事人均非韓國國內當事人,雙方也約定了在英國法院處理糾紛,韓國濟州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9月15日,沙鋼船務在發表聲明稱:“公司申請的是扣押郵輪,而不是扣押游客”,扣押船只為的是向海航合法追討債務。

據介紹,按照兩家公司的合同約定,產生債務糾紛時,適用于倫敦法院裁定,債權方發出申請后,債務人或擔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個港口都可以被扣押。

這次扣船是一種訴前保全

事實上,這次扣船事件是海商法制度中的訴前保全行為,屬于民商事糾紛,和以往因領土、漁業糾紛導致的外國執法船(船型 船廠 買賣)扣押中國船舶(600150,股吧)情況不同,不涉及國家主權,不應進行政治化解讀。

扣船作為一種訴前保全手段,在國際上十分常見。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原告對于出現在某國水域的船舶,有權向該國法院提起申請,要求該國法院扣押該船舶,而且在可能且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該國法院將船舶拍賣,以拍賣所得價款滿足原告的賠償請求。法院在實施扣船時,不會提前告知船長和船舶所屬公司,以防船只臨時改變航線,而且扣船裁定也是保密的。

扣船屬于海事中的“對物訴訟”。對物訴訟目的多是索要船舶的停泊費、船員工資、船舶碰撞索賠及船舶的租金、運費等。對物訴訟極大地方便了債主。當船東欠債時,債主想要找船東討債不是很容易,但是船卻很容易找到,所以債主不必先找到船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扣船討債。

但是申請扣船的當事人想要其海事請求獲得批準,還需要提供銀行等機構的擔保,這樣如果扣船出錯,造成的后果就由擔保方支付賠償。此后,如果雙方進行訴訟,當原告勝訴時,被告已繳納的擔保金就成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扣船對原告是非常有利的。

當事人申請扣船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將船拍賣,而是以扣船為手段,要求對方解決糾紛。船東因迫于壓力或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往往會向法院繳納放船擔保金,讓法院下令解除船舶扣押。

此外,扣船本身還是法院確立管轄權的一種手段。只要船舶處于一國水域,該國法院就可以按照相關國際公約或該國法律的規定,根據原告的申請向船舶送達對物訴訟索賠函,扣船即可成立。因此,扣船也為原告提供了更為廣泛的管轄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海事糾紛,原告都有權申請扣船以期獲得擔保。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扣船公約有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以及1999年的《國際扣船公約》,這兩個公約對原告有權申請扣船的糾紛,進行了類型化規定:1952年扣船公約規定:船舶碰撞、船員乘客人身傷亡、救助、租約、貨物索賠、共同海損、拖帶合同、船員工資等糾紛,原告有權扣船;1999年扣船公約對可扣船的糾紛進行了進一步擴展:對環境的損害、殘骸打撈、未支付保險(放心保)費、未支付傭金,船舶買賣等糾紛,原告同樣有權扣船。

韓國未參加國際扣船公約

1952年和1999年扣船公約規定了扣船權限。根據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外國船只行駛到某國領海時,該國對該船只擁有司法主權,即如果一國當事人提起海事請求,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包括船只所屬國自身的海事海商法),船只駛往國當地法院有權對船只實施扣押。

然而,韓國并非公約締約國,因此韓國法院扣船并沒有國際公約上的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國際海事慣例,訴前扣船本身幾乎不受嚴格的管轄約束,根據國內法的相關規定一樣可以采取扣船措施。因此,如果韓國有相應的國內法規定,韓國法院一樣有權依照申請而扣押本國港口內的外國船只。

根據韓國法律,扣船申請人申請扣船,首先可以提起海事優先權請求訴訟,申請人只需要證明根據船旗國法律,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海事優先權請求就可以申請韓國法院扣押停泊在韓國水域的船舶。

此外,根據韓國民事執行法的規定,如果債權人證明他對船舶的注冊船東或關聯船東享有索賠的權利,就可以申請韓國法院扣押停泊在韓國水域的注冊船東或者關聯船東的船舶。

沙鋼船務扣船選擇了后一種方法,即只需單方面向韓國法院提起扣船申請,提交其對海航集團擁有債權的表面證據或初步證據,證明海航集團是“海娜號”的關聯船東(“海娜號”的注冊船東是一家香港公司,海航旅業是營運方,而海航旅業是海航集團旗下六大產業之一)并且按照韓國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數額的反擔保,韓國法院即可作出扣船的決定。